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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稳定,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监事会的地位仍然比较低,我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鉴于此,我国管理高层做出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举措,其意在利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身份制衡董事会中代表控股股东利益的内部董事。但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一样存在着独立性差、监督能力欠缺、责任感不强所致的监督实效难以发挥的问题。此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重叠交叉还会诱发新的公司治理问题。故独立董事的引入并不能解决公司内部监督失效的问题。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根本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确保监督者不受控股股东影响的独立性身份,并按照分权制衡的理念科学设置其监督权限。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从公司法条文设计上,重新审视监事会的作用和功效,按照独立性、专业性、经常性、积极性的要求,完善监事会的各项制度,通过对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现有体制和观念的变革,以体制和观念的转变推动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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